組織章程

民國 74年02月03日第3屆第2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民國 80年03月03日第6屆第2次會員大會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 82年02月28日第7屆第1次會員大會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 83年03月06日第7屆第2次會員大會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 85年03月10日第8屆第1次會員大會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 97年04月12日第11屆第2次會員大會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 99年08月16日第12屆第2次會員大會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00年12月17日第12屆第3次會員大會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本會定名為雲林縣生命線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本會基於博愛精神,以服務社會,增進人類健康之幸福為宗旨。

第 三 條:本會組織以雲林縣行政區為範圍。

第 四 條:本會會址設於縣府所在地之斗六市。必要時得在會址外適宜地點設置服務處。

第二章 任 務

第 五 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設立生命線服務中心,辦理防治自殺、家庭問題、婚姻問題、青少年問題、人生價值、職業等諮商、輔導等服務工作。

(二)守候生命線電話及個案協談或追蹤工作。

(三)有關各服務項目之社會問題講習、調查、統計、分析及研究工作。

(四)其他有關推展本會會務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 六 條:本會會員分為基本會員、榮譽會員、團體會員、永久會員三種。


第 七 條:本會基本會員入會資格如下:


(一)贊同本會宗旨者,得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監事會審定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常年會費後成為本會會員。

合於各款之社會有志之士得由會員一人之介紹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始取得基本會員資格。

第 八 條:每年贊助五千元以上,經理監事會議決議通過者聘為本會榮譽會員。


第 九 條:每年贊助一萬元以上之機關、團體,經理事會提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者聘為本會團體會員。

第 十  條:本會基本會員及團體會員之權利如下:


(一)參加會員大會,在會中享有發言權、提案權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之活動。


(三)其他應享之權利。


第 十一 條:本會基本會員及團體會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服從決議案。


(二)協助達成本會所指派之任務。


(三)繳納會費及各種應繳之費用。


前項各款對榮譽會員不適用。


第 十二 條:本會會員人數逹三百人以上,依法得實施會員代表制。


第四章 組織與職權


第 十三 條:本會會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經理事會審議通過,提送會員大會通過後喪失其會員資格。


(一)違反本會章程及決議事項者。


(二)抗繳會費者。


(三)經判處罪刑確定或經宣告為禁治產者。


(四)其他重大事故,足以妨害本會聲譽者。


第 十四 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第 十五 條:本會設理事十五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五人組織監事會,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均為名譽職。前項理監事、候補理監事均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中,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產生。


第 十六 條:當選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之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者以抽籤決定產生。


第 十七 條: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產生,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各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 常務理事或常務監事遇有出缺時,由理事或監事補選,任期以補足該屆任


第 十八 條:理事會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以得票最多


第 十九 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本會組織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運用。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二十  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任或解聘顧問及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經費之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二十一條:常務理事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理事會決議案。


(二)處理日常會務。


第二十二條:理事長之職權如下:


(一)對外代表本會。


(二)綜理一切會務。


(三)主持會員大會、召集並主持理事會議及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監察理事會處理之會務。


(三)稽核本會之會計。


第二十四條:常務監事之職權如下:


(一)召集並主持監事會。


(二)監察會務。


第二十五條:理事及監事之任期定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二十六條:理監事有下列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有本章程第十三條各款之一者。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無故辭職者。


第二十七條:本會設總幹事,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後聘任,解聘時亦同,總幹事視業務需要經理事長同意,得聘任副總幹事。


第二十八條:本會應設立服務中心並視需要分組辦事。服務中心置主任一人,另置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以上人員均由總幹事提經理事長同意得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第二十九條:本會基於各項需要,得分別聘請顧問,其任期與該屆理事相同。



第三十  條:本會會員大會分為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均由理事會召集之,定期會議每年開會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會員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三十一條:本會會員大會關於下列事項之決議,須經會員過半數出席,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生效。


(一)章程變更。


(二)理監事解職。


〈三〉會員除名。


〈四〉財產處分。


〈五〉團體解散。


〈六〉其他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三十二條:本會理監事會議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由理事長、常務監事分別召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三十三條:理監事會不得委任代表出席。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四條:本會經費以下列各款充之:


(一)會員入會費。(壹百元)


(二)會員常年會費。(於99年8月16日第十二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自99年9月起修改為壹仟元)


(三)贊助費。


(四)資金之孳息。


(五)其他合法之收入。


第三十五條:會員退會時既納會費及入會費概不退還,會員大會之前一個月尚未繳納上一年度常年會費者,視為自願退會論。

第三十六條: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三十七條:本會經費預算、決算,於每年度終了二個月內編製報告書,提出會員大會追認通過,並呈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所定事項,如有必要者,得由理事會訂定施行細則。


第四十  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人民團體法及其他相關法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呈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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