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工督導辦法
(一)、目的:
(二)、依據:
(三)、志工督導資格:
1).經總會督導訓練合格者。
2).經本會視實際需求訓練合格者。
3).具國家專業證照合格者。(需見習3~4個月)。
(四)、志工需接受督導規範:
(A)1).新進志工 :得接受每月一次之督導。
2).2~4年志工 :得接受每年貳次之督導。
3).5年以上志工:得接受每年一次之督導。
(B)、受督者於接受督導時,應提供錄音帶或完整個案記錄卡。
(五)、督導內容:
以接案技巧、內容、方法之相關事宜為主,並填寫記錄。
(六)、督導會議:
每貳個月一次,主席由督導輪流當,督導會議內容以個案研討、個別督導狀況、上級指示事項為主。
(七)、督導辦法:
本辦法由督導會議多數決呈報理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改亦同。
(二)、依據:
(三)、志工督導資格:
1).經總會督導訓練合格者。
2).經本會視實際需求訓練合格者。
3).具國家專業證照合格者。(需見習3~4個月)。
(四)、志工需接受督導規範:
(A)1).新進志工 :得接受每月一次之督導。
2).2~4年志工 :得接受每年貳次之督導。
3).5年以上志工:得接受每年一次之督導。
(B)、受督者於接受督導時,應提供錄音帶或完整個案記錄卡。
(五)、督導內容:
以接案技巧、內容、方法之相關事宜為主,並填寫記錄。
(六)、督導會議:
每貳個月一次,主席由督導輪流當,督導會議內容以個案研討、個別督導狀況、上級指示事項為主。
(七)、督導辦法:
本辦法由督導會議多數決呈報理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改亦同。
留言
張貼留言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