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工服務管理辦法




 
雲林縣生命線協會志工服務管理辦法
12屆會員大會(99.3.27)通過
12屆第3次理監事會議(99.8.16)修正
12屆第4次理監事會議(99.12.1)修正
12屆第5次理監事會議(100.5.2)修正
12屆第7次理監事會議(100.12.17)修正
12屆第9次理監事會議(101.10.31)修正
13屆第2次理監事會議(102.7.1)修正
13屆第4次理監事會議(103.4.14)
14屆第2次理監事會議(105.6.18)修正
14屆第3次理監事會議(106.2.11)修正
14屆第4次理監事會議(106.12.27)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提升雲林縣生命線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志工服務品質與凝聚向心力,激發志工潛能,增        進情誼,依據內政部頒布之志願服務法訂定「雲林縣生命線協會志工服務管理辦法(以下         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協會志工隊全銜定名為雲林縣生命縣協會志工服務隊(以下簡稱本隊)
第三條:協會志工業務之執行、管理、督導、考核由本隊配合行政中心負責辦理之。
第二章 工作目標
第四條:本隊本著仁愛與服務的精神,以電話協談或面談方式來幫助有心靈困擾的求助者,導出自        我調適的方法,使其重獲新生。
第五條:配合政府自殺防治政策,結合社會資源,推展電話協談、面談及生命教育等工作。
第三章 志工進用
第六條:本隊志工分為協談志工及行政志工,志工一年一聘,其工作性質如下:
    ㄧ、協談志工擔任電話協談及配合推展各項活動等業務。
    二、行政志工擔任行政、文書及配合推展各項活動等業務。
第七條:本隊志工甄選與聘任方式如下:
    一、行政志工須符合下列各款,並受內政部志願服務社會福利類志工基礎訓練及特殊訓練。
       ()年滿20歲,高中()以上程度畢業者。
       ()對志願服務工作有服務熱忱,並遵守志工相關規定者。
    二、協談志工須年滿23歲,高中()以上程度畢業者並經下列專業訓練考核合格。
       ()訓練:第一階段基礎課程共(45小時);第二階段同理心訓練共(40小時)。每階段課程                 缺課不得超過三分之一(階段課程另定)
       ()見習:旁聽志工與個案之電話協談或錄音資料,共20小時於三個月內完成,並繳交練                 習撰寫個案紀錄及相關資料。
       ()實習:由志工陪同接聽專線電話,共25小時於三個月內完成,並繳交練習撰寫個案紀                 錄及相關資料。    
三、他縣市生命線協談志工轉線,須由原單位推薦,並實習三個月及接線滿25小時,經考核合格後始得聘任。
第四章 志工職責
第八條:志工應值班執行電話協談業務或行政協助,並配合参與在職訓練相關會務工作及遵守各項專業倫理規範。
第九條:志工值班應親自簽到,不得遲到早退。因故無法準時接班者,應事先告知當值志工;因故        未能到班者,依本辦法相關規定辦理之。
第十條:志工填班以一個月為一期,應由志工自行填寫,於前月25日前完成填班,並避免由新進         志工同時值班;如有特殊情形得由本隊與協會協調之。
十一條:志工接案後應確實於系統完成個案協談記錄,並對案主資料保密。除遇特殊情況外,應防    止非本隊志工進入協談室或抄襲相關資料。
第十二條:志工值班之班次及時間如下:
週一~週五
08:00~1000(二人)
10:00~12:00(二人)
12:00~14:00(二人)
14:00~16:00(二人)
16:00~17:30(二人)
17:30~19:30(二人)
1930~2130(二人)
2130~翌日800(二人)
週六~週日
0800~1200(二人)
1200~1730(二人)
1730~2130(二人)
2130~翌日800(二人)
值班時間從早上08:00開始,2小時為一班(16:00-17:30大夜班及假日班除外),各時段以2名志工為原則;志工每年值班時數至少108小時,且每月值班基數為至少4小時 (若未能按時值班,應於2個月內補班完畢)
第十三條:志工如遇下列情形,得減免其值班時數
    ㄧ、結婚減免值班4小時。
  二、配偶或直系親屬喪亡(含公婆、岳父母)減免值班8小時。
    三、本人或配偶分娩減免值班16小時。
    四、本人患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情況需長期請假者,由本隊幹部視情況報協會處理。
第十四條:未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者,應依據「志願服務法」規定,須參加內政部志願服務社   會福利類「基礎訓練」和「特殊訓練」課程,以保障自己的權利。
第五章 請假                              
第十五條:因事未能按排班時間值班,在事前提出請假單並自覓代班人者,不以請假計算。
第十六條:事先只出請假單,而無法覓得代班人者,視為請假一次,三次視為曠班一次。
第十七條:符合下列情況者,依公假辦理
   
一、代表本會參加政府或相關機構舉辦之各會議暨活動者。
   
二、執行或參加本會公務因而受傷,必須治療休養者。
第十八條:
    一、志工年度補班應於隔年3月底前完成,未補滿108小時者不列入年資計算,惟提出申訴者,得報請志工幹部會議討論,必要時由理事長決定之。
    前年度時數達4分之1以上而未滿108小時者,應實習三個月,時數達25小時並經考核通過使得值班。
第六章  獎懲
第十九條:志工服務熱心、表現優良足為楷模者,由本隊幹部會議決議,報請協會表揚,相關獎勵          如下:
    ㄧ、服務熱心獎:全年服務時數(包含值班、在職訓練、會議及中心舉辦活動)達144小時以上,且未曾遲到、早退及曠班者。
    二、資深志工獎:
       (一)銅牌獎:在本會連續服務,年滿七年者。
       (二)銀牌獎:在本會連續服務,年滿十二年者。
       (三)金牌獎:在本會連續服務,年滿十七年者。
       (四)一等榮譽獎:在本會連續服務,年滿二十年以上者。
    三、團體組績優獎:本項由協會統籌遴選。
    四、不定期遴選績優志工蒞臨理監事顧問聯誼餐會並頒發績優志工證書表揚,遴選辦法如下:
        ()值班時數前3(若同時數以大夜班時數多者優先)
        ()協會活動支援時數前2名。
        ()各組表現績優1名,需具體陳述事蹟。
第七章  停職
第二十條:志工因故不能履行志工職責者,得自行申請停職
第廿一條:志工凡有下列各情事之ㄧ者,得由本隊幹部會議討論並報請理事長先行予以停職,再提          送理監事會通過予以勒令退職處分:
    ㄧ、違反志工服務相關之規定,情節重大,經查屬實者。
    二、ㄧ年內曠班4次者。
    三、年度值班時數未達應值時數四分之ㄧ者。
    四、志工受勒令退職處分者,不得申請復職
第八章  除名
第廿二條:志工凡有下列各情事之ㄧ者,得由本隊幹部會議討論並報請理事長先行予以停職,再提          交理事會通過除名:
ㄧ、觸犯刑事或相關法令,經判決確定者。
二、執行本會工作違反規定,情節重大者。
三、品德不正,言行不檢,嚴重妨害本會名譽經查屬實者。
志工受除名處分者,不得申請復職日後亦不得重新受訓加入成為本會志工
第九章 復職
第廿三條:凡申請復職者,應向本隊提出書面申請,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停職5(5)以上者,應全程參加新志工培訓課程。
    二、停職3(3)5年者,應參加第二階段同理心訓練,以及實習三個月,接線時數達25小時以上。
三、停職1至3年者,應實習三個月,接線時數達25小時以上。
    四、自行申請停職者可復職。
第十章 志工隊之組織與各幹部職責
第廿四條:本隊設置隊長、副隊長各一人並得設置交誼、公關、文藝、總務訓練(研習)等五組,各組置組長、副組長各一人。
第廿五條:本隊幹部之職責如下:
    一、隊長:
        () 對外代表全體志工。
       (二)綜理本隊業務。
       (三)辦理協會交付之任務。
    二、副隊長:
        () 襄助隊長處理本隊業務及各項協會交付之任務。
    三、各組職掌如下:
        ()交誼組:
            1.辦理志工迎新、聯誼、旅遊等活動及成果報告。
            2.協助本會各項活動海報及花絮撰寫。
            3.協助籌辦志工大會及幹部改選工作。
4.支援本會各項活動
 ()公關組:
            1.志工婚喪喜慶之聯繫、訪視。
            2.協助調度志工值班事宜(含年底前未達108時數者)
            3.協助本會活動宣傳及公關事宜。
4.支援本會各項活動
        ()文藝組:
            1.志工會議之記錄與資料整理。
            2.協助收集志工訓練資源相關訊息。
            3.協助本會圖書借閱管理及編輯發行會刊。
4.支援本會其他之行政相關工作
        ()總務組:
            1.支援本會各項活動會場之前置準備及核銷事宜。
            2.管理志工基金。
            3.協助志工通訊錄製作。
4.支援本會各項活動。
(五)訓練(研習):
1.協助規劃年度志工訓練課程。
2.協助增進志工專業知能。
3.支援本會各項活動。
第廿六條:本隊隊長暨幹部之遴選方式如下:
一、隊長、副隊長,於每年12月份由總幹事題名經全體志工(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於志工大會票選產生後,簽請理事長同意後聘任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二、若該年度無隊長、副隊長適任人選,則由理事長指派行政中心人員擔任之。
三、各組組長:由隊長指定產生。
四、各組副組長:由隊長授權各組組長邀請擔任。
五、顧問:卸任本隊隊()長或資深優秀志工,得受聘為本隊顧問。
第十一章   
第廿七條:志工服務績效每年考核一次,若績效未達標準,由本隊幹部會議決議,送請協會裁處。
第廿八條:實習時數均不列入年資計算。
第廿九條:志工服務績效評分準則及志工督導(輔導)辦法、志工自律守則,由本隊另訂,送協會核          定後實施之。
第三十條:志工協助協會辦理各項活動事宜時,得報請協會給予適當的服務時數、交通補助、誤餐、特殊保險等費用如需申請額外費用,需於活動前提出專案經費概算表,經志工隊及 中心審核通過始可補助。未按程序申請者,一律不予支付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經理監事會議通過辦理,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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